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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楼冠军与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冠军,陈兵,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冠军。委托代理人:金承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原审被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上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楼冠军、陈兵、原审被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676.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