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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建钢、楼胜国与楼胜国、姚亚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钢,楼胜国,姚亚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徐建钢,自由职业。被告:楼胜国,无业。被告:姚亚冲,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钢与被告楼胜国、姚亚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钢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徐建钢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