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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门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门某,男,工人。委托代理人鲁某,男,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徐某,女,教师。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