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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山东炜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山东炜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山东炜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炜。本院在执行张海英与山东炜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炜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依其他案件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劳人仲案字第5-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