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d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莲花山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化工有限公司,公主岭市莲花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宝田,董事长。被执行人公主岭市莲花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忠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主岭市莲花山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糠醛44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莲花山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糠醛253桶(其中糠醛带皮40桶,213桶为罐装)交付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化工有限公司抵债。审判长 张延辉审判员 刘玉娟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