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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嘉祥迅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嘉祥支公司,徐某,某丙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971-1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被告:某甲公司负责人:晁某。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首。被告:某乙公司嘉祥支公司负责人:聂某。住所地:嘉祥县建设路交警队北侧。被告:徐某。被告:某丙公司烟台牟平支公司负责人:王某。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号。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杨某驾驶的H9H975重型自卸货车、徐某驾驶的鲁R×××××三轮汽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某驾驶的H9H975���型自卸货车、徐某驾驶的鲁R×××××三轮汽车予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