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秋霞与湛江市骏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霞,湛江市骏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刘秋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349,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蔡海燕,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骏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日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霞诉被告湛江市骏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92,减半收取157.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细曼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