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宣华民间借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040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被告赵宣华,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宣华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卢 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燕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