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547号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宝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英艳、栾亚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诉讼来院。经审查,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