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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于子军与王钟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子军,王钟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于子军。被执行人王钟宪。申请执行人于子军与被执行人王钟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9)文高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精神,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9)文高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