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雅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汤登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负责人:冯新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丽,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登攀,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存霞,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雅丽、汤登攀、谢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定远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没有全额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通知其补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人既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亦未足额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沙 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