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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879535-2。法定代表人白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向阳,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和兴乡魏楼村徐庄六组028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吉祥门业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敬。原告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份,2015年1月份,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我公司订购纸箱两批。约定付款周期为月结30天,货款到期后,我公司经多种渠道向被告公司催要货款,但均未果,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所欠货款2011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第八条第1点支付原告货款违约金(自2015年2月10日开始计算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11*30天/月*6个月(2月10——8月10)=361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定制一批米蓓全芯体纸箱;2014年12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定制一批完美小护士纸箱。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两批纸箱交付给被告公司,经原被告核对账目后,两批纸箱共计款项为23657.4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一部分货款,下余2011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帐单上分别签字予以认可,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下余货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所欠货款20110元;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第八条第1点支付原告货款违约金361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供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两份,双方对帐单两份,以证明其主张。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对帐单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加工纸箱事宜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分别加盖有原告遂平县保晖制品有限公司的印章和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说明双方就合同项下的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按照双方的对帐单,被告尚欠原告20110元的货款未予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对帐单上载明的货款予以支付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向原告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买方未及时支付货款,应在合同要求时间的第二日起,向卖方支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支付给卖方应付的货款为止的约定,但在原被告双方所签订购销合同当中,付款方式为帐期30天,并没有明确约定相关日期,应以原被告对帐单所认定的2015年3月24日向后顺延30天起计算相关违约金为宜,原告仅要求被告承担6个月的违约金361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纸箱款20110元并承担违约金3619元(违约金以所欠货款2011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4月24日始至2015年10月24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元,由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