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罗志华与唐圣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华,唐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507-1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3。被执行人唐圣宏,男,瑶族,住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010。原告罗志华诉被告唐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唐圣宏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圣宏名下有粤E×××××号丰田汽车一辆及少量的银行存款。现该车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发现去向,故暂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处置。此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称上述车辆未能发现去向,暂无需处置,银行少量存款亦无须处理,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