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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海云与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云,孙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09号原告黄海云。被告孙剑。原告黄海云与被告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孙剑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中止诉讼。2015年11月9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黄海云、被告孙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云诉称,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确认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2014���6月13日,原、被告办理了上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后被告未能返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剑辩称,确认借款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确认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办理了上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后被告未能返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本案中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0元,���余的700,000元借款原告另行主张。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0元,有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为证,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海云借款1,30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孙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文诒审 判 员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