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海法执字第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国林电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国林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同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1058-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国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清澜路268号第11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7453445-8。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同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彩虹路13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58299539-3。法定代表人:董仕勇。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国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国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同辉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国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同辉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10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征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