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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沈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镌文,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荣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亚丽,女。原告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费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镌文,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对乙方(原告)的招商项目组建专业招商团队,招商团队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招商开展后,乙方根据招商成果向甲方支付招商服务费。合同并对合作期限、招商目标、招商成果、服务费及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终止与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2014年7月4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风险防范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0元。但在双方一年的合作过程中,被告完成的招商目标低于约定目标。原告遂依约函告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风险防范金。被告予以同意,双方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了《解除协议书》,被告确认收到该《解除协议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还风险防范金。但被告并没有依约履行,故其应当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风险防范金300,000元;2、被告支付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4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辩称,对诉请一,予以认可;对诉请二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要求调整。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招商外包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2、风险防范金收据、风险防范金支付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风险防范金300,000元;3、招商服务费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1组,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招商服务费64,940元;4、申请终止函、解除协议及相应的快递单、快递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被告���按约定完成招商目标,原告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风险防范金,被告予以了同意,双方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自解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被告在2015年8月27日签收了上述快递,故被告应从2015年9月4日起支付违约金。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均予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对乙方(原告)的招商项目组建专业招商团队,招商团队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招商开展后,乙方根据招商成果向甲方支付招商服务费,并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风险防范金300,000元,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退���风险防范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按日承担应退金额5‰的违约金。后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被告支付了300,000元风险防范金,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招商服务费。2015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申请终止函》,因招商目标完成低于约定目标,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2015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双方同意自协议签订日起解除《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被告确认自收到有原告盖章的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还风险防范金300,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了原告盖章的上述《解除协议书》,但其未如期退还风险防范金,故涉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述服务合同,被告应当依照《解除协议书》的约定如期退还原告风险防范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风险防范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能退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特征及被告违约程度及原告的损失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偿付原告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风险防范金300,000元;二、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易生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