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华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秋莉、黄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996号原告广西百色华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二路10号百色市二轻联社招待所103号。法定代表人马宁森,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颜佳彧,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莉。被告黄慧。原告广西百色华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秋莉、黄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百色华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百色华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百色华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百色华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继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