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董良洲、董宏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良洲,董宏艺,李金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32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00号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朱晓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辉,系公司员工。被告:董良洲。被告:董宏艺。被告:李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良洲、董宏艺、李金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