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化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化东,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6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同年6月10日被铁力市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于宝祥,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化东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化东及其辩护人于宝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化东隐瞒其已被黑龙江省浩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除的事实,冒充浩鼎公司业务员与被害人谭某某达成化肥购销的口头协议,约定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供给谭某某浩鼎公司经销的二胺化肥60吨。谭某某于当日支付张化东定金3000元,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2月7日两次汇入张化东提供的桃山信用社储蓄卡159000元。被告人张化东共计骗取谭某某购买化肥款162000元,其中大部分款项被张化东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和购买游戏装备。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储蓄卡扣缴,并将卡内剩余的45200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化东于2015年6月8日在哈尔滨市火车站被青冈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化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证言,被害人提交的存款凭条及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黑龙江省浩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化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化东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化东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化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化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化东违法所得1168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谭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丁 珊代理审判员 杨 峰人民陪审员 孟凡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