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从含山县含山中学开车回家,20时19分,当该车行驶至含山褒禅山路与太湖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含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含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5年9月18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协议书、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查询证明、摄影照片、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鉴字第2519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唐某供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事实有: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协议书、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查询证明、摄影照片、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鉴字第251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庆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翠平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