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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戚晓微与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晓微,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戚晓微,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姝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长汽开劳人仲字(2015)第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戚晓微工资款13,870.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十四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沃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