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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莫海英与林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莫海英,林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304号申请执行人:莫海英。被执行人:林国群。申请执行人莫海英与被执行人林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国群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莫海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国群支付执行款100750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475.08元。2015年8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莫海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林国群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莫海英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98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