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光杰与李军旺、刘默妍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杰,李军旺,刘默妍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孙光杰,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勇,奎屯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旺,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刘默妍,女,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委托代理人许孝元,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杰与被告李军旺、刘默妍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杰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收集其他证据,为此原告孙光杰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光杰负担。审判员 庞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