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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二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艺墨广告有限公司与唐国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另案被告)哈尔滨艺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5号-1层。法定代表人孙继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娜,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苓芝,女,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另案原告)唐国成,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郑孟菊,女,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唐祝斌,男,194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哈尔滨艺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于2015年7月14��对同一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亦受理,案号为(2105)南民二民初字第1328号。经审查裁定两案一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和雷苓芝,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孟菊和唐祝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内包含社会保险费,由被告自行缴纳。2014年9月6日,被告因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25000元。2015年4月9日,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由原告为被告补缴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赔偿被告未参加医疗保险待遇损失76655.24元;支付被告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原告认为该裁决是错误的。首先,双方已经约定工资里包含社会险费,由于被告��有为自己缴纳保险,对于损失不应由原告赔偿;其次,关于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原告不为被告补缴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二、原告不支付被告未参加医疗保险待遇损失76655.24元;三、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没有约定在工资中含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这一点在仲裁的辩词中就一目了然。现在原告竟然称双方有约定,真是死无对证。原告忘记中国有句名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现在社会上很多个体老板为了逃避各种社会保险而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给被告的1000多元工资,居然含各种社会保险。既然含保险费用那么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立字为据,还要承担非法用工的责任?原告是怎么想的。没有劳动合同其他无凭约定,被告不能接受。被告另案诉称,被告2002年7月毕业后参加工作,在长江广告公司工作九年。因离家远,经常加班原因离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半年,因拖欠工资离开。2012年初在原告公司上班。这些公司均不签劳动合同,不办三险。出问题难道让弱势员工承担后果吗?被告平时身体健康,连头痛脑热都没有,也没有高血压。2014年9月6日下午,原告公司经理雷雷苓芝给被告父亲唐祝斌打电话说被告在单位工作中昏厥倒地,已送至医大一院重症抢救。被告脑出血量80毫升,开颅后抢救挽回生命。被告认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是原告公司要求员工经常加班,有时甚至到次日凌晨五、六点钟,仅8月份就加班十五天约七十四小时。2014年9月6日,原告公司雷苓��分配被告相当于两天工作量的任务,并要求当日完成。被告与其争议,然后导致昏厥。最近两年职场人猝死事件数量上升,而且呈现年轻化趋势。2010年4月10日女硕士潘洁去世年仅25岁。2011年6月25日富士康工人陈龙猝死。2011年10月21日山东新华制药员工上班时猝死。《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的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长期加班的员工身体抵抗力下降,身体会出现各种问题很容易诱发疾病甚至猝死。因原告没有跟职工签订合同,没有办理三险,责任完全应由原告公司承担。所以需要原告承担被告医疗费用及导致的潜在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一、为原告补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二、治疗费用报销应按工伤报销。三、原告医疗及后续:1、治疗费用报销至病愈为直。2、病假期间按工伤标准发放工资至病愈。原告另案辩称,第一、对被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为其补缴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86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补足。因此对被告的该项请求应予以驳回。第二、关于被告要求治疗费用应按工伤报销的问题。首先,被告在劳动仲裁已经主张要求原告赔偿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原告患病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并且仲裁委员会已裁决原告进行赔偿。现在原告又主张赔偿应按工伤标准,属重复主张。其次,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的前提必须有工伤认定,而被告是因为自身疾病住院治疗,不属于工伤。最后,因被告已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如果被告坚持要求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原告申请法院对本案中止案理,待劳动行政部门的结论作出后再恢复审理。第三、对于被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第四、被告要求报销病假期间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医疗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期满后,被告一直未上班,已视为其自动离职。原告已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其工资。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哈南劳动人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意在证明本案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针对原告本诉抗辩未向法院提交证���。被告为证明其另案诉讼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哈南劳动人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意在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二、光盘一张。内容为:第一、原告公司雷经理给被告父亲打电话录音,意在证明原告公司雷经理通知被告父亲,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病前摔了一跤后发病。第二、被告父亲与被告问答录音。第三、被告与爱人之间的短信视频。意在证明被告经常加班。证据三、被告病案一页及120急救中心病案一页。意在证明被告的发病原因是摔倒后得的疾病。原告针对被告另案抗辩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同时可以证明被告第二、三项另案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二中雷经理与被告父亲的通话录音无异议,是真实的,当时雷经理很急,语言上表达上有问题,实际上是唐国成先发病,后摔倒。对第二段录音和第三段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与其父亲唐祝斌及妻子刘慧均系父子和夫妻关系,双方具有利害关系。所以所述是不真实的,特别是被告与其妻子的短信不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可能存在被告出去玩,而对妻子谎称在单位加班。不能证明加班的事实。被告是否加班也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想证明的问题。本院对当事人举示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客观真实并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一客观真实并能证���相关案件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二,证据内容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被告所举证据三虽客观真实,但证据内容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问题,对被告的证明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喷绘工作。工资为每月1700元。2013年3月份,被告工资调整为每月2500元。2014年9月6日下午16时25分许,被告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原告公司雷经理将被告通过120急救车送至医大一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25000元。根据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被告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其中2014年9月6日至25日总额为85290.97元,可报销39418.41元;2014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总额为26792.2元,可报销17992.68元;2014年10月25日至11月26日总额为66061.79元,可报销费用为44244.15元。以上可报销费用总额为101655.24元。2015年4月9日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补缴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二、赔偿因病治疗的各项费用248910元。三、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500元。四、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4月1日的病假工资14000元。该委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双方按国家规定比例各自承担缴费(具体补缴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赔偿因未参加医疗保险待遇损失76655.24元(101655.24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784元(1160云×80%×3个月)。原、被告接到裁决书后均不服,并分别起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经招工来到原告公司工作,并按月领取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法调整与保护。总结原告与被告诉讼主张和争议焦点,具体处理如下:一、关于原告应否为被告补缴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费用。关于原告所述的被告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的主张,庭审中,原告未举示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故作为用人单位原告应为被告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于被告所述补缴工伤保险的主张,因无补办的规定,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应否赔偿被告因未参加医疗保险而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被告办理参保手续。现原告未按规定为被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导致被告在患病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被告由此遭受的医疗费损失负有责任,故原告应按照参加医疗保险可报销标准承担被告医疗费。被告自2014年9月6日至11月26日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中可报销费用总额为101655.24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25000元为76655.24元。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按工伤标准报销医疗费并支付医疗费用至病愈为止和病假期间按工伤标准发放工资至病愈的三��诉讼主张,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裁决,故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三、关于仲裁裁决第三项,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784元。因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哈尔滨艺墨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哈尔滨艺墨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唐国成补缴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双方按国家规定比例各自承担缴费(具体补缴金额以社保��办机构核定为准)。三、原告哈尔滨艺墨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唐国成赔偿因未参加医疗保险待遇损失76655.24元。四、原告哈尔滨艺墨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唐国成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784元。五、驳回被告唐国成的诉讼请求。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 丽 梅人民陪审员 张 倩 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