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肖警惕犯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警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423号罪犯肖警惕。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1)涟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警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一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肖警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8.8分。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肖警惕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警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警惕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六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