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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五妹、余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五妹,余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10-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五妹。被执行人余自华。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五妹、余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新石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仍欠申请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益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