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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江武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636号罪犯江武友,男,生于1988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大竹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江武友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了(2012)万源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武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29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武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江武友现应于2016年4月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江武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8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武友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后序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8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江武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武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