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与湖北玉泉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云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湖北玉泉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云喜,顾华丽,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刘筱云,方威,朱家吉,熊元梅,刘永贵,袁永翠,徐正龙,汪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29号。负责人王耘,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玉泉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南端113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云喜。被执行人顾华丽,1985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筱云,1971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威。被执行人朱家吉。被执行人熊元梅。被执行人刘永贵��被执行人袁永翠。被执行人徐正龙,被执行人汪昌艳,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55-59-116号。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4485251.31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4485251.3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157元、律师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4735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