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李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王国华,男,汉族。被告李春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李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原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