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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李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王国华,男,汉族。被告李春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李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原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