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奎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双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