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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正梁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65号原告黄正梁,男,汉族,1979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2412-X。负责人王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俊呈,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靓,宝民派出所副所长。原告黄正梁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确认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正梁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  珠代理审判员 张  庆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渊博(兼)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