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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韩晗,女,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