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411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韩晗,女,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