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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吴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111号罪犯吴均。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浙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二○○六年六月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又于二○○八年八月十三日、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吴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91.8分。本次执行财产刑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吴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