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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刚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803号罪犯李刚,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单项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3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刚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