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书忠申请执行范智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247-1号申请执行人吕书忠,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范智涛,男,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范智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吕书忠车损等费用共计56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但被执行人范智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书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智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智涛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