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朱民初字第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管允学、菅云肖与张亚林、刘洪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允学,菅云肖,张亚林,刘洪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89号之一原告管允学。原告菅云肖。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丽君,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林。被告刘洪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桂林,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允学、菅云肖诉被告张亚林、刘洪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允学、菅云肖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洪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管允学、菅云肖撤回对被告刘洪美的起诉;二、本案其他部分诉讼继续进行。审 判 长 庞伟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成人民陪审员 齐寿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