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昌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昌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872号罪犯韦昌明。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佛禅法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以被告人韦昌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于2009年10月29日送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1日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韦昌明2011年9月22日获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20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1月21日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月22日收监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86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昌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韦昌明减刑一年三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昌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6月起至2015年5月底止,累计获奖励分87.58分。该罪犯于2015年3月1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昌明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昌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韦礼奎代理审判员 贺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德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