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井陉县南河头村民委员会与井陉县家畜改良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南河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栓庭,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井陉县家畜改良站法定代表人,岳吉云,该站站长。井陉县南河头村民委员会与井陉县家畜改良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