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中法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全芳与莫伟、罗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中法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黄全芳。被执行人莫伟。被执行人罗斌,农民。被执行人故意杀人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来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全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本院(2012)来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家住忻城县城关镇辖区,需要执行的财产均在忻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顺利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由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兰洪审判员 许 忠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