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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章大纲与戴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大纲,戴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308号原告章大纲,居民。被告戴学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志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大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6日、2015年3月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36000元,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2015年3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36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学军借原告款96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学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章大纲借款9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媛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