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钱金荣与余安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金荣,余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54号申请人:钱金荣,女,1969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余安银,男,1962年8月24日生。钱金荣与余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余安银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