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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崔红霞与朱吉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崔红霞,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朱吉叶,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马井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红霞与被执行人朱吉叶、马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崔红霞与被执行人朱吉叶、马井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