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柏兰与被申请人刘少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柏兰,刘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77号申请人贺柏兰,女。被申请人刘少华,男。申请人贺柏兰与被申请人刘少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贺柏兰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少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柏兰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少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辉胜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文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