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翠平与沈国祥、蔡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翠平,沈国祥,蔡玉兰,沈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曹翠平(萍)。被执行人沈国祥。被执行人蔡玉兰。被执行人沈震。曹翠平与沈国祥、蔡玉兰、沈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4)泰民初字第08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08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