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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鸿艺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艺,男,汉族,阳江市江城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9时32分许,谭某艺驾驶粤QUD5**号小型越野客车由阳江市江城区某某市场A2-5号门前倒车驶出道路再由南往北向行驶时碰撞坐在路上的行人刘某琼,造成刘某琼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艺赔偿了233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谭某艺表示谅解。经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认定,谭某艺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九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肇事后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静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