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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初中文化。1989年3月11日因犯伤害罪被原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门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在其石嘴山市惠农区山水华庭6-4-201号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执行机关石嘴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供述其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查档证明;移动公司客户详单及通话记录;证人李某乙证言;石嘴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违法犯罪线索材料转递单及谈话教育记录;2015年9月14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河滨街派出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原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人民法院(1989)刑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15年7月4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石惠公(禁)行罚决字(2015)第5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石惠公(禁)强戒决字(2015)第9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目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沈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犯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