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萍诉包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包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064号原告张玉萍,女,48岁,汉族,个体。被告包立民,男,35岁,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萍与被告包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萍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00元,减半收取7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