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淑魁审 判 员 杜志霞陪 审 员 马晓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