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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淑魁审 判 员 杜志霞陪 审 员 马晓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