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雪琴与方修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888-1号申请执行人:罗雪琴,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被执行人:方修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修武的银行存款53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