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